“通奸罚款1500元”村规的多重违法

时间:2011-04-27 14:12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调解)民事纠纷案一宗收费200元”……这是广东连南香坪镇盘石村《村规民约》里的几个条款。这部“乡村宪法”共计20个条款,其中绝大多数条款含有罚款或收费的内容,引起部分村民的不满。(《南方农村报》4月26日)

  《盘石村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是处罚条款。对此,村主任的解释是“不罚款,村规便形同虚设”,而面对部分村民投诉,镇纪委负责人竟称因村规“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镇里没办法干涉”。

  随着基层群众自治的不断深入,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日益成为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方式和村委会实施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客观地讲,它对促进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村民自治中,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制订的村规民约中,出现了不恰当、不健康甚至是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比如,浙江省台州市小板桥村规定“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重庆市大足县某村村规中有“不是处女不分地”的条款。上述盘石村的罚款收费规定,在香坪镇其他村也存在。由此可见,类似的村规民约有一定的普遍性。

  而盘石村的村规民约明显违法。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随意设定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破坏公共秩序和盗窃行为罚款了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而调解收费则违反了《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法律原则。

  那么,是否因为村规民约是由享有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村民会议制定的,对其违法不当规定就只能听之任之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如“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就是说,基层群众自治权不是没有边界的,村规民约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为它规定了清晰的红线,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和僭越。所谓“镇里没办法干涉”是法律水平低下的表现,对违法和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村规民约听之任之是一种失职行为。(李克杰)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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