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天价酒”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曾经开过三个会,一个是领导班子的会,一个是所有处室干部会,还有一个是外宣部门会。会议主要两个议题,第一,要求各个部门追查泄密人,到底是谁泄的密,怀疑肯定是内鬼,一旦查出要严惩。第二,跟外宣部门商量如何应对媒体采访,坚决要求任何人未经同意情况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4月17日新华社)
“天价酒单”事件中,面对社会各界质疑,中石化应有的态度当是自证清白或自查自纠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然后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积极反思、检讨。然而,事件还远未真相大白,还有相当数额的天价酒去向成谜,中石化却不按常理出牌,调查起了所谓的“内鬼”。
诚然,别说是中石化内部人员,就算是外界,恐怕都相信泄密“天价酒单”以及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某相关情况者,是中石化的内部人员,毕竟其中的一些秘密尤其是一些关键证据,并非一般外界随便所能知晓或掌握的。但究竟是谁将“天价酒单”公布于世,显然并非问题的关键,关键仍然是“天价酒单”事件是否属实,其中是否有违法违纪现象存在,乃至如何处理相关责任人。
从目前已有情况来看,“天价酒单”已被中石化证实,剩余的调查还在继续。基于此,中石化既然肯定了“天价酒单”存在,不积极继续调查,却回过头来调查谁是“内鬼”,意欲为何?
中石化是国企,其资产为全民所有,理论上,任何公民,包括中石化内部员工,对国有资金是否流向非正常领域都有相对的知情权、质疑权、监督权。从实际情况出发,内部工作人员更有必要肩负起监督职责。
正因如此,中石化“内鬼”就算不是本着社会公义去揭露内幕,其行为举动也足以让他成为举报人,其行为事实已在相当程度上履行了对公共利益负责的监督职能,其举报行为理当得到肯定和保护。眼下,中石化不但不感激“内鬼”积极监督,及时查处其中的不良甚至违纪行为,反而要调查甚至扬言严惩“内鬼”,这实质上就是在公然对抗监督。如果说购买天价酒是个别领导的职务过错的话,调查“内鬼”则是中石化自查机制的制度性错误。这再次提醒我们,对公民举报权的保护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就凭中石化敢于公然宣称严惩“内鬼”,迫切性已可见一斑。(邓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