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16日透露:“卢湾红十字会高额餐饮费”并非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系公务活动消费,人均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标准。目前,超标款项已全部退回。(4月17日《京华时报》)
原来,高达9859元的一次公款吃喝,资金开支渠道为卢湾区红十字会的工作业务经费,非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救助款,但人均消费明显高于标准。卢湾区有关部门已经责成卢湾区红十字会对超过公务接待标准(人均150元)部分的7309元人民币由个人承担,予以退回。目前超标款项已经全部退回。可是,基于对红十字事业的关心和呵护,我们必须对“万元餐”事件提几个未尽之问——
“红十字会的工作业务经费”的来源,究竟是财政拨款还是捐赠提留?红十字会可以在捐赠中提留10%作为机构运作经费,这从很多报道中都已经可以佐证了。2008年5月21日的《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后,红十字会总会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原先经民政部批准红十字会可以在捐赠中提留10%作为机构运作经费,这次灾情巨大,情况紧迫,全部捐献钱物将100%用于灾区。那么,“红十字会高额餐饮费”的调查结论,远没有打消我们的担忧,反而令人不那么心安。
其次,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居然如此铺张浪费,这与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背道而驰。要以厉行节约的精神做好红十字事业,怎么会冒出一张高达9859元的公款吃喝发票?
调查结论说,对超过公务接待标准(人均150元)部分的7309元人民币由个人承担,予以退回,目前超标款项已经全部退回。超标公款吃喝、铺张浪费,仅仅就是“全部退回”吗?若这样,一则,超标公款吃喝被网友曝光的几率可真是不大,二则,真被曝光了,那是运气不好、口福不好,大不了退回超标的,下次隐蔽地吃么。
今年两会期间,中央纪委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时认为,对于赵林中提出的设立“挥霍浪费罪”的建议,中央纪委致函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最终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公款大吃大喝这类挥霍浪费行为主要是违反财经法纪,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任人给予包括撤职、开除在内的处分;如果犯罪人将贪污、挪用等犯罪所得的赃款用于消费挥霍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显然,全部退回超标款项,怎么算是处分啊?
此外,其他的公务开支,能不能举一反三,借此来公开亮相一番,以打消人们的疑虑呢?这对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力,无疑是应该的吧。(吴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