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黑车屡禁不止的现象,广州市创建办建议,如租赁人从事违法活动,业主必须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制止或收回物业。业主如不履行此义务,应追究其责任。(4月13日《新快报》)
政府依法行政,应该遵循“法有授权”的原则。政府要求房东履行的上述行政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到现在为止,唯一规定房东责任的是《治安处罚法》。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共有两条:一是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二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必须进行举报。
根据上述法律,承租人是否开黑车,这显然与房东无关,房东也没有必要干预承租人的职业。第一,开黑车是违法,并非犯罪;第二,开黑车即使犯罪,也不是在出租房内进行的。因此,对于承租人开黑车,房东未必知道,知道了也不一定要报告。即使他愿意举报,也只是以公民身份举报,而与房东的身份没有关系。至于“制止”开黑车,房东更没有这种能力和手段。同样,因为承租人开黑车,就要求房东收回物业,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何况,房屋出租是受《合同法》调整的,开黑车并不能让承租合同失去效力,房东收回物业是应该承担经济责任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常常把本应属于自己的行政责任转嫁到房屋出租人的头上。例如,工商、质监部门要求房屋出租人监督无证经营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的甚至规定,把房子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房东也要受到严惩;计划生育部门则要求房屋出租人查验租房者婚育证明,监督计划生育情况;安全部门要求房屋出租人签订防火责任状……事实上,房屋出租人并不可能承担这些责任:他们不可能对租房者日日夜夜进行监督,因为他们不能把头伸进别人的房门。即使想要他们弄清租房者的身份也未必能做到,他们只能做一点了解,至于对方的证件是真是假,他们又怎能识别?
房东不是职能部门的官员,不能承担管理社会的行政责任。还是请政府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改善自己的服务,不要时刻把自己摆在管制者立场上,动辄向公民下达指令。(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