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称: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新京报》4月8日)
最高法重新解释电信诈骗问题,这令人欣慰。我们当然希望这样的规定能落实到位,让我们彻底告别垃圾短信骚扰的生活。但是,就目前而言,这样的规定只是纸面上的风暴。一是什么是诈骗短信、诈骗电话没有标准,也就难以断定。二是该谁来监督?如果运营商被买通甚至运营商自身就是电信诈骗的始作俑者,那监督就形同虚设。三是任何法规发挥威力的不是纸面上的强悍,而是强有力的执行力,就现实而言,法律法规执行力不理想是现实之墙。
就以诈骗短信来说,尽管之前不少部门极力打击垃圾短信,其中必然包括诈骗短信,而现实效果却不理想。截至目前,只有一起被判刑的案例:4名男子因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然而,他们被判刑,跟诈骗短信无关,只因没有“运营商的许可证”,这样的黑色幽默,还能点燃你对治理垃圾短信的信心么?
因而,对这次“5000条诈骗短信可定罪”而言,鼓励是应该的,但这定罪应该更坚决些。“可定罪”的意思是可定可不定,这中间有怎样的一个界限,又如何来衡量与区别呢?法律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大了,治理效果就必然小了。所以,应将“可”字去掉,直接定罪才好,且应坚决执行。(杨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