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该不该发过节费?
自从08年清明节被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以来,近几年一些单位开始给员工发放清明节过节费。笔者最近就听一位朋友说起,她们单位清明节发放过节费达4位数。
众所周知,虽然对于节假日发过节费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但许多国企事业单位和一些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似乎都有这样的福利行为,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比如元旦、五一、国庆、春节这四个大节,还有像端午、中秋这样的传统小节,许多企事业单位都会根据自己的性质和能力,向员工酌情发放福利。这样做自有其道理和好处,既可以鼓励员工积极性,又可以促进节假日消费,于企业于社会于个人都有利,可谓一举多得何乐不为。
但是,针对清明节也发过节费现象,不少网民还是表示“有点别扭”。有人认为,毕竟清明节是以祭奠先人、寄托哀思为主要内容的节日,而“给活人发钱”总却总让人有种怪怪的感觉。那么,清明节到底应不应该发过节费呢?在清明节鼓励消费究竟靠不靠谱呢?
其实笔者觉得,适当发些过节费是值得尝试的,但是切忌不宜过度。因为首先,既然清明节被列为法定节假日了,也就应该享有与其他传统节日相同的“待遇”,这一点无可厚非。其次,这两年物价上涨得比较厉害,比如交通费用、祭品价格和人情费等等,无形中都把大家的“扫墓成本”提高了。再次,清明节除了祭祖扫墓,还是春生的时节,还有踏青出游等活动,正如复旦教授顾晓鸣所说的“清明节应是一个让人们思考生命的节日。”所以我们大可不必把清明节的涵义狭隘化了。
笔者同样觉得,清明过节费问题的重点不在有无、不在多寡,而是“患不均”。一如其他节日的过节费,行业间差距、行业内差距从来都存在,不知道可否将其列入某些人的“灰色收入”范畴。其实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追思、审慎、尊重生命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往往被忽视的,诸如农民工一类最基层底层人士的权益诉求,同样应得到重视。此外,清明过节费不宜“局部”过高的原因还在于抵制类似“豪华墓”等不良祭扫风气的出现。总之,清明节还是有它的“基调”的,所以过节费的发放也应该相应“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