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安全应加快立法
时间:2011-03-18 16:09 来源:羊城晚报
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世界关注。环保部发布规定,要求核动力厂包括核电站在选址时,必须考虑可能发生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同时要求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3月16日《检察日报》)
环保部之所以出台这个规定,也是从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中得到的启示。因此,可以说,这个规定多少有点应急的成分。其实核电安全不仅仅就是选择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就行,环保部出台的这个规定,只能管住核电安全的一个部分,不是全部。况且,环保部出台的规定能有多大的约束力,还不好评估。
与出台行政规定相比,核电安全最重要的还是要制定法律。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这方面却存在着空白,至今还没有出台《原子能法》,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极不相符。自从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来,我国核电事业进入了较大发展阶段。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可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达到2600至2800亿千瓦时。目前,全球在建的核电站一共有56个,其中亚洲国家在建的有37个,而中国就占了21个。
美国1945年就制定了原子能法。英国和加拿大等国也随后颁发。现在世界上有30余个核电国家,但没有原子能立法的国家却很少。像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越南等国虽然还没有核电厂甚至也没有核电发展计划,国内只有不多的研究用反应堆,却也早早地制定了原子能法。对照这些国家,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点落后了。
我们其实很早就开始准备制定《原子能法》,从启动之初的1984年到今日已经一拖再拖,长达27年。可是为什么至今没有制定出来,也许有牵涉部门较多,法律条款面广等客观原因。但无论如何,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了。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原子能法》或《核电安全法》了。
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