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徐宪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未来五年,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参加陕西团代表讨论时回应记者说,去年580万套保障房未完成有两个原因:第一次编制保障房土地供应计划,各地都编制得比较大;另外,保障房建设各地都处在边建设边完善过程之中,所以计划、资金、项目的原因造成滞后。(《京华时报》3月6日)
印象中,国家近年来给各地分配的保障性住房任务很少完成过。对不能如期完成,总能找出各式各样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只不过,理由再充分,再理直气壮,也会使国家公共政策的公信力严重受损。
确实,建设保障性住房需要地方政府投入一定的公共财政资金。有网友讲:没油水,所以地方上不热情。这无疑道出了问题的实质。在“以地生财”的理念支配下,多数地方对保障性住房根本没有激情。更重要的是,缺少制度约束,保障性住房建设才变得“慢腾腾”。今后五年,我国将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今年就要建设1000万套,倘若与去年建设580万套保障房一样,找个说辞,就可以不完成,那么,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将成一句空话。
眼下公众最担心的是,这580万套保障房未完成情况,媒体公布一下就不了了之了吗?笔者觉得,有必要查清此次保障性住房建设没完成的原因,要划清责任,是政府因素的,一定要问责地方,否则,今后类似的情况,将会层出不穷。
除此之外,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事实上,世界上大多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推行,是靠立法的路径来实现的。譬如,美国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相关法律。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短缺问题,先后制定了《住房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等40多部相关法规。
实际上,住房也应与教育、医疗一样,成为我国每一位居民的法定权利。法国议会2009年就通过了一项议案,政府在法律上为无家可归者、贫困人群以及单身母亲等提供住房保障。而到2010前,“住房权”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居民,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来保证民众的这项权利。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经验,也将居民享有“住房权”写进《住房保障法》,保障每个公民都能有房住。多管齐奏,才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的主观能动性。作者: 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