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引火灾,该不该禁放?

时间:2011-02-09 13:42   来源:新京报
  每年初一,媒体都会统计除夕夜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了多少起火灾等。而每一次,总会有人借机义愤填膺地要求禁放烟花爆竹。

    所有人都承认,包括现在主张禁放烟花爆竹的人士也承认,在某些节日,包括除夕夜、元宵节,以及各家的红白喜事,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大地上非常流行的一种习俗。而且,很显然,这一习俗历史十分悠久,至少从火药发明时期就已经存在。

    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对共同体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若干人或者机构,不论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取消它。任何取消它的企图,要么基于理性的僭越,要么基于权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识上的正当性。

    这话有点绝对?因为,媒体说得清清楚楚,烟花爆竹每年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但是,这世界上一切事情都会有负面结果。署名徐小平的一则微博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加拿大通讯社每年八月底劳动节长周末后都会发一段报道,统计节日期间意外死亡多少人。在这个人口三千万左右的国家,每个劳动节大约会有30人意外死亡。但长周末假期还在继续。

    人们的一切活动,在产生收益的同时,都伴随着成本,包括经济学上所说的“负外部性”,也即落在不相干的第三者头上的代价。

    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样的负外部性是可以容忍的,也是社会为了维持优良秩序所必须容忍的。因为,人们从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这收益足以抵消第三者遭受的损害而大大地有余。

    燃放烟花爆竹还有收益?当然有。这里说的当然不是什么烟花经济、节日经济,或者攀比所带来的快感,而是信仰的社会收益。其实,燃放烟花爆竹之所以成为一项民俗,就是因为时间已经证明了它的社会收益是大于社会成本的。时间筛选制度的能力,远远超过任何个体的理性。九十年代初中期,不少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若干年之后被迫解禁。这说明了一个简单但却被现代人忽略的社会事实:任何个体的理性或权力的狂妄,都敌不过时间那水滴石穿的韧性和文化共同体那强大的生命力。

    当然,今日城市的居住形态已不同于传统乡村社会,人口、建筑物陡然密集,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增高。至于新增的危险,需要今天的人们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去控制、化解。

    比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或者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调整烟花爆竹标准,控制火药当量。社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那些燃放烟花爆竹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如,政府可在销售环节征收烟花税,授予一个独立机构建立一个烟花爆竹救济基金,救助那些烟花爆竹受伤者,赔偿死亡者,赔偿第三者遭受的财产损失。

    总之,人们可以想很多办法,控制烟花爆竹的负外部性,唯独不应设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秋风(学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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