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纵容公务员“醉驾”的特权

时间:2010-12-24 10:40   来源:沈阳晚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们对醉驾的界定及情节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新京报》12月22日报道)

    为什么要“醉驾即入罪”?原因已经被说过太多。本来就是以预防为目的的法律,不能总等造成了恶劣后果后,再来展示处罚的威力,那样的话抱着侥幸心理的人绝不会停下酒驾和醉驾的车轮。而醉驾不止,就没人能保证哪天不会发生悲惨的事故。这样的逻辑和因果关系,在对“醉驾即入罪”的讨论中,应该得到共识。

    既然醉驾的危害和预防醉驾的必要性已无需赘言,那就无疑要将所有人都纳入预防的范畴内。不可能说,因为你是公务员,你醉酒驾车对他人造成的危险系数就低。而且从一些已被披露的酒驾案件看,我们甚至有理由认为,相比普通人,公务员醉酒驾车,还常常因自持身份的特殊,对他人造成的危险更大。而从其职责和职务来看,知法犯法就更是不该,所以公安部的五条禁令里早就有禁酒,北京也在今年3月规定,公务员酒驾公务车情节严重将辞退。那我们的委员,何以还要要求宽容对待公务员酒驾呢?

    恶意揣测一下,提出这种担忧的委员,若不是担心自己自律性不够,以致哪天会触犯到这条刑法,就是源自根深蒂固的特权思维,认为公务员就该有高于普通人的法律豁免权。可是,公务员有吗?纵使一些人平日里习惯了拿着公权当私器,习惯了身份一摆万事搞定,但从法律和常识上说,他们和普通驾驶者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就更该警惕这种隐藏着特权思维的担忧,在委员建言的外衣下,影响到法律的公正。

    在刑法修正案的审议中,出现这样的担忧,只能说明特权思维已经深入到一些人的内心,甚至内化为他们思考和看待问题的潜意识,所以委员的担忧才能出现的如此坦然。而这样的特权思维已经到了不知羞耻、不懂掩饰的地步,我们还能给他们继续发展的空间吗?(郭钦)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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