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围绕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争议再起。有参与审议的人大委员认为,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处拘役,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言下之意,对公务人员有些不公。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
所谓“后果很严重”,指的是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国家公务员招考时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但是,公职人员的“醉驾入罪”和“开除处分”是不同层面的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醉驾入罪”属于刑法范畴,而刑法针对的是所有人,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适用范围并不区分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既然是犯罪,自然就得有点“后果”,这对谁都一样,既非单单针对公务人员,也没刻意对公务人员“变本加厉”。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被判处刑罚要开除,就仅限于公务员范畴了,也可以说是对公务员的“额外要求”。因为民众纳税供养公务人员,为的是获取优质的公共服务,对公务人员的要求自然就有别于或者说高于一般的民众。你一旦被依法判处刑罚,就会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这相当于一种“契约”,做了公务员,就得遵守这份“契约”。
这就像老师不能因为一名学生考不及格会挨家长骂就得违心地多给他几分。考不及格是成绩问题,而家长骂你则是自家“内政”,不能因为不及格挨了家长一顿骂就怪老师打分的“后果很严重”,不该给你不及格。同理,也不能因为公务员有更严格的法规要求和道义担当,就认为“人人平等”的法律应该对你“网开一面”。
况且,“醉驾入罪”对一般公民而言后果也挺“严重”,刑责、心理压力、家庭煎熬、社会声誉影响……哪个都不轻松。而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也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危险,并非只有公务人员会因“醉驾入罪”丢饭碗。为何独独国家公职人员的“后果”就格外值得重视了呢?难道公职人员天生就应该比其他人更“公平”?
再说了,围绕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醉驾入罪”的争议,更多的担心不在于“后果很严重”,也不在于“重典治乱”,而在于执行不力、执行不公平过往的经验难免让人担心法律的天平会向公权一方倾斜,担心法律执行中会受到公权的阻挠、干扰和扭曲。也就是说,“重典治不了乱”和公职人员醉驾“后果不严重”才是忧虑所在,而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恰恰回归了公平本意,要的就是这个效果。
依法治国,首在治吏。约束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权力和行为,是法治的题中之意。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理应遵循更严格的规范要求。正因如此,在醉驾已成社会公害、无论谁醉驾都得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更应该率先垂范,以表率作用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和不“醉驾”的遵纪守法氛围。如果公职人员非但不思严于律己,反而以“后果很严重”为名谋求“过渡规定”之类的法外施恩,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薛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