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制定《规范》对城管队员进行了“十禁止三必须七严格”的要求,并要求全市城管队员从明年起,每天上街巡逻时都为群众做一件好事。抱小孩、扶老人、撑雨伞、送防暑药……事无大小,但必须每天做一件。据悉,此举是为了改变城管形象,让执法人员更“亲民”。(《重庆晚报》12月10日)
无论是郑州的“城管不打人承诺书”,还是重庆的“城管十禁三须”,都是将城管的恶劣形象归罪于城管个体的素质低下,进而将道德教育作为治理城管顽疾的疗法,而以权力的名义对城管下达道德要求更是将这一疗法推往极致。然而,真正的问题———畸形和滥用的城管权力———却一再地被忽视。
人没有天生作恶的倾向,城管也不例外。城管在执法中的傲慢、暴戾,并不与城管自身素质的高下相关,正如纳粹时期一个温顺有加的市民可能会向犹太人举起屠刀,一个贤夫良父的城管队员也有可能向小贩举起手中的铁棍。在暴力执法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偏执的城市管理理念和体制对于城管队员的塑造。
城市管理者将自身的审美方式强加给普通的民众,于是小贩为生存的奔忙要让位于整洁的街道和干净的天桥,进而,在城市形象的名义之下,城管天然地将小贩看做败坏城市容貌的毒瘤,当小贩表现出刁钻乃至暴力倾向时,城管队员的暴力执法更是获得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尤其当城管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时,城管对于极端手段的青睐更为显著。
因此,城管形象的救赎之路在乎权力而不在乎素质,在乎严格依法行政摒除权力的滥用,而不是寄望于城管队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当权力受到约束,民众便不会成为公权滥用的牺牲品;而在权力放纵无度的体制下,无论公务员如何高尚,民众都难以逃脱以各种宏大名义强加而来的暴力。
抱小孩、扶老人、撑雨伞……本身就是每一位公民应当付出的爱心,将这种爱心用外力强行规范于某一执法部门,委实令人莞尔。当下,不必企求城管人人成为活“雷锋”。倘若城管在执法时能体会到“一厘米主权”的意义———不得不执行上级命令的警察可以将枪口抬高一厘米而故意打不中,从而使无辜的民众免遭恶劣体制的扼杀,城管队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考虑到小贩生存之艰难,从而故意放过,这就是善莫大焉了。
不过,在畸形的城市管理体制下,“城管不作恶”只是民众的一厢情愿的幻想罢了。要想真正将城管扭归正途,应该做的是对城市管理权力进行逐一的审查,效法印度保护小贩的案例,将小贩的生存权置于城市形象之上,并通过民众监督将城管锁定在依法行政的范围之内。只要这样,城管的形象自然不会成为问题,城管部门也根本不用费尽心机地出台承诺书、禁令等等。□凯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