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有效遏制醉驾飙车

时间:2010-08-27 09:04   来源:红网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醉酒驾驶”被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有代表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减少醉驾限定条件,同时应加重对醉酒驾驶肇事特别是致人伤亡的惩罚力度。代表建议应删“情节恶劣”表述,并且醉驾肇事应数罪并罚。(《京华时报》8月26日)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乔传秀委员建议,应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

    我除了赞同乔委员的论述外,还认为“情节恶劣”很难量化。无法量化的模糊概念,容易给控辩双方带来极大的争论空间,最终法律走不到“以理服人”的境界。同时也给量刑者带来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会给法律尺度的同一性带来扭曲和破坏,更给可能的寻租腐败念头留下非常恐怖的活动空间。法律条文的权威,需要精当准确的可操作性,忌讳模糊性。

    周光权委员担心,先前成都醉酒驾驶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缓,现在规定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罪,如果判拘役,老百姓会认为刑法修改后对醉驾者反而轻判。这个担心非常有道理。其实,曾经判决的几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张金柱在内,都丝毫没有冤情。所以酒驾飚车不能死扣“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必须给出“危险驾驶罪”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性质转化的边界条件。

    有一种思维方法经常表现出可爱的糊涂:酒驾飚车入罪受刑就能让酒驾飚车行为消失吗?其实,天上没有万能的神仙,地上没有万能的妙策。法律的高扬,道德的伸张,不过是让世界不要更糟糕下去。如果任由酒驾飚车肆意横行而不入罪,可以想象,城市里很难找到安全的角落;如果如果酒驾飚车入罪能够使之有所收敛则何乐不为?同理,故意杀人者入罪并适用死刑,还是有人故意杀人;设想如果故意杀人不用死刑甚至不入罪,那么凡是有人群的地方,还能找到安全的角落?

    我认为,酒驾飚车者不仅要承受从“危险驾驶罪”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威慑,同时还应当承受巨额的经济代价,发生危害他人结果的,无偿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即使没有发生危害他人结果的,也应当给予罚款,所罚款项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救济难以得到足额补偿的此类受害者。党纪政风要成为珍惜生命杜绝酒驾飚车的良好风范,公务员酒驾者应当被开除公职。嫖娼是“红线”,酒驾也该是“红线”。(柏文学)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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