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函”或揭开“民告官”难的盖子

时间:2010-06-29 10:42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不过,原以为胜算在握的付强,却等来了一场打输的官司。今年6月,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6月28日《新京报》)

    打官司,有输有赢,事实是依据,法律为准绳。但是,付强输在法律上,还是输在“权大于法”上?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给了我们真实的答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地方政府这份霸气十足的“警告函”,是否左右了法院判决,我们不妨从法官的表现中窥见一斑:对于蛙场损失案,法院先后5次开庭,一直未判决。对此,法官称“园区和区政府干涉,不能下判”。

    假如不是法院的疏忽,假如不是律师查阅案宗,地方政府警告法院的这份“史上最牛公函”或许不会现身。在笔者看来,这份“警告函”或揭开了“民告官”难的盖子。

    “民告官”难,是我国司法现象中的一个“顽症”。对行政诉讼案件,一些法院不愿接、不敢判甚至一味庇护政府的原因不难分析,因为地方法院受到的制约因素太多、干扰势力太大。“民告官”难的案件中,地方干扰司法的方式五花八门,如打招呼、写条子,出台哪类“民告官”案件不能受理的“内部政策”等等。这份曝光的“警告函”,便是佐证。

    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告状难”使一些走上百姓漫漫上访路,已是不争事实。解决“告状”,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形象,除了法院本身加强自律,加强有效的外在监督外,如何让地方相关政府部门不能、不敢随便插手干扰司法也很关键。(惠铭生)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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