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有没有道理

时间:2010-06-18 08:58   来源:新京报

   近日,在华南师范大学举行的社会保险法论坛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表示,《社会保险法》估计今年年内就可以出台。该法中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的规定,再次引发与会专家热议。(6月14日《广州日报》)

     早在去年7月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时,各界就对是否取消这一规定热议过。客观地说,现行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的规定,的确与传统法理有冲突。

     车祸受害者不仅能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金,还能得到工伤赔偿,即一次伤害得到两次赔偿,明显属于重复赔偿。有论者以为,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属于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制度的“雇主责任原则”有着本质区别———上班途中的员工并不是在为雇主创造利润,但却要由雇主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且1996年这一规定出台时的立法背景是,当年没有交强险制度,大量劳动者遭受车祸后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才需要工伤赔偿“补位”,但目前已没有这个问题了。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确定的立法宗旨是“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工伤制度本身有着维护弱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均衡各方利益的社会职能,并不止于“雇主责任”———给雇主创造利润时受到伤害,才能得到赔偿,否则不能。

编辑:栗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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