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时光街的商铺最近接到桥西城管通知,要求必须买他们的垃圾桶。一个普通的垃圾桶40元,不买就罚款。一名商户说:“沿街大部分商户都已经购买了这种垃圾桶。但是我感觉这种方式不合适,有种强买强卖的意思。”(6月6日《燕赵晚报》)
城管作为地方政府自己设立的执法部门,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对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公用事业的管理。不得不承认,城管确实为城市的整、洁、美作出了贡献。一定程度上,接连出现的“暴力抗法”还使得城管成为了“高危”行业。
但显而易见,作为政府部门的城管没有做买卖的职能。桥西城管让商户必须买他们的垃圾桶,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而十几块钱一个垃圾桶眨眼间变成40元一个,不买就罚款,这分明是在抢劫,哪里是在做买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则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统一沿街商铺的垃圾桶,不是不可以,但垃圾桶的经费应当由城管部门从规费中列支,而不能由商铺再行交纳。退一步讲,哪怕城管的垃圾桶是40元从供应商进,仍以40元卖给商铺,也是不正确的举措。即使限于城管部门的经费压力,而由商铺集资统一更换的话,也应当由商铺自行组织购买和配置,城管部门充其量只能作为指导者和协调者。
高价垃圾桶将城管的“山大王心态”暴露无疑。“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欲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你商铺只要还想在我城管的一亩三分地上混,就得听我城管的摆布:让你向东,你不能向西;让你出40,你不得只拿39——这种涉嫌行政摊派的行为构成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管理”思维若不改,“服务”意识莫谈!商户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其实更应该是城管的服务对象。如今各地都在打造服务型政府,而桥西城管却打着“门前三包,共建省会文明洁净主城区”的大旗,干起了强行买卖“城管牌”产品的生意。在这种乱象之下,我们看到的是某些部门严重扭曲的行政执法理念。(鲁开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