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一言蔽之,破除“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潜规则不仅需要法律,而且也需要激励措施,从而让女性求职者切实感受到公平的春天。
“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昨天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15位委员围绕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作大会发言。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在发言中建议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以促进就业性别平等。(3月9日《南方都市报》)
“武大郎”有武大郎的长处,“穆桂英”有穆桂英的短处,很难说谁高谁低,用人单位理应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可事实上,却是普遍存在“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性别歧视潜规则。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56 .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 .3倍。一些用人单位更是故意提高女性就业门槛,以此来吓退女性求职者。
“伯乐我来了,你在哪儿?”在日前郑州举行的就业招聘会上,一位女生打出的求职广告引得应聘者纷纷驻足围观。这是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自我“调侃”,也透出了诸多的无奈和辛酸。“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性别歧视潜规则,何时才能破除?
就业性别歧视由来已久,当然,也不只是限于性别,其它方面的就业歧视也存在不少。就业本不应该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就业性别歧视,不仅损害社会公平,也挫伤了女性就业的积极性,还可能助长“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甚至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打破“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性别歧视潜规则,首先,需要法律彰显威力。孟晓驷委员建议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这是值得肯定的建议,这也是从法律上保护女性的就业权利。其实,如果不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女性求职者想要打赢官司,是不太现实的。她们也只能无奈默默承受。女性维权的示弱,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了单位就业性别歧视的嚣张。
其次,还需要有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聘用女性。女性就业,对于企业来说,会增加一些成本,在工作安排上也会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我们实在不能忽略,也应该体谅到企业的难处。因此,很需要对企业实施一些奖励措施,比如减免税收等等,另外,多提供一些托儿服务、社区服务,让女性能够从繁重的家务中解脱出来,也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
当然,企业更应该转变观念,不能死盯着女性员工的“弱点”,更应该看到其“特长”,而企业中只有男性员工,也是不可想象的。一言蔽之,破除“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潜规则不仅需要法律,而且也需要激励措施,从而让女性求职者切实感受到公平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