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巨大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另一个现实情况是,债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远不满足市场需求,这与我国制度性因素的制约直接相关。
结构问题限制债市发展
截至2011年末,我国债券托管量为22.1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上升到47%,排名世界第四位。在22.1万亿的债券余额中,国债余额为6.93万亿,占比为31.36%;地方政府债余额为6000亿,占比为2.71%;央行票据余额为1.94万亿,占比8.78%;政策性金融债余额为6.15万亿,占比27.83%;政府支持机构债余额为5810亿,占比2.63%。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三个券种在发行规模中占据主要地位。政府信用支持的债券(此处不包括城投债)在全部债券余额中占比近四分之三。由非金融企业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及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合计占比仅20.9%,如果扣除地方政府信用支持的城投债,比例还不到20%。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信用债券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可以在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而制度性因素限制了信用债券资源配置的功能。
一是40%上限问题。40%上限是目前制约我国信用债券发展的重要因素。所谓40%上限,即指根据《证券法》,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规定。之所以设立40%的上限,主要目的是要求发行人保持合理的负债比例,保证其偿付能力,保护债券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但是,40%上限限制了企业直接融资空间,使其不能按照自身需求安排融资结构,已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国际经验,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公司债券的融资规模没有限制,规模主要由企业融资需求、自身经营状况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决定。
二是非金融企业信用债券的结构问题。非金融企业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融资。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在发行规模中占主要地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发改委及证监会分别监管上述债券品种,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债券需要达到的标准不尽相同,市场参与主体也有限制,造成了目前的市场格局。
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管理,上市及非上市公司均可申请发行。除极少数证券公司外,只有商业银行可以担任此类债券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本、众多的网点、与企业良好的合作基础等优势,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但是,我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而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承销债券收取承销佣金,已是实质上的混业经营。作为资本市场最主要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却不能承销该类债券品种,限制了券商的业务范围,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
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主管,非上市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申请发行。在几类非金融企业债券中,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最高,对于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及募集资金使用均有明确严格的规定。目前,城投债在企业债券中占主要地位,这与地方政府较强的融资需求及资源调动能力有直接关系。但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出发,国家发改委不断收紧城投债审批,企业债券规模逐年下降,券商的债券业务空间也相应收窄。境内外上市公司可申请发行由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券。虽然证监会大力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但其目前在债券总体规模中占比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