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厘清保荐责任是明智之举

时间:2012-03-23 08: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告,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强化保荐机构责任,并放宽保荐代表人签字单数。

  根据新规,除保荐代表人负总责并签字之外,《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还应明确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发挥的作用,并签字,以根据各自所从事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增强机构和其他项目人员的责任,并不是减轻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而是加重了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因为,假如保荐代表人在保荐过程中采取造假、虚报谎报业绩、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不仅会让个人的形象、地位、利益等受到很大损失,还会直接影响机构和其他人员的利益。因此,他们彼此之间就会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谁出现问题,都会连带到其他人。他们从各自利益的角度考虑,就会对他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其实,保荐人行为与保荐机构利益直接挂钩,并不是什么创举,在其他国家,大多是这样一种管理方式。不仅如此,对与保荐机构一起负责相关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也都有类似的责任规定,一旦发现造假、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都会依据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不利影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之外,还要追究机构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经济处罚责任。在美国乃至世界都非常著名的安然公司,就因为假账问题而破产,而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也因为被指协助雷曼兄弟进行会计造假而被起诉。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归集到一点,只要参与造假、提供虚假信息,就有可能输得一败涂地,赔得倾家荡产,而此前所有的努力和奋斗都会付之一炬。

  在保荐过程中,一些保荐代表人会与企业一起大肆造假,提供虚假信息,除了个人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漠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的行为常常是“个人行为”。如果因此受到处理,也大多是“个人”,与所在机构和其他人员没有任何关系。甚至一些机构为了多拉业务,还鼓励保荐代表人帮助企业造假,提供虚假信息。

  所以,把保荐过程中造假、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与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其他相关人员绑在一起,无疑会大大增强各方的责任意识,并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针对保荐过程中出现的造假、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制定更加具体、全面的处罚办法和措施,譬如高额罚款、禁止参与保荐等,处罚的目的是让保荐机构及其代表人、参与人真正感到这是一项高危工作,而不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一旦发现参与企业上市的其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出现造假、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同样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机构的责任。

  试想,如果有一天,中国的保荐机构、中介机构,因为造假、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像安然公司一样破产,可能就没有人和机构敢去违规作案了。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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