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李毅中在广州市的工业经济形势报告会上表示,20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估计达到15万亿元,未来3年将迎来还债高峰。
尽管《预算法》“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举债”,但地方政府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者负债“经营”却客观存在,估算20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负债达15万亿-17万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83%。未来3年,我国进入地方债务还债高峰期,但《预算法》却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那么,届时地方政府拿什么还债?如果地方政府是“正门不通走旁门”,不但会损及政府的公信力,还可能酿成新的债务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修改《预算法》中有关“地方不得举债”等条款势在必行。
地方债务问题影响是深层次和多方面的。以各地方政府为背景的城市投资公司,就被外界认为属于变相的地方债券。所以,与其让其暗中发展,不如采用正规的、与国际接轨的发债形式使地方债务显性化,允许一定条件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给地方政府提供一个合法的融资渠道,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公开、规范的发行方式也有利于监管,防范财政风险的发生。
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已成为地方融资的重要途径和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债已成为政府公债的重要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修改《预算法》中有关“地方不得举债”等条款,赋予地方政府新的融资渠道,在避免债务危机发生的同时,还可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当然,地方政府举债可能带来风险。但与其掩盖风险,不如以法律形式明确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并制定地方政府发债的具体办法,包括对地方债券的发债主体资格、每年的发债申请审查和批准、发债方式、地方发债的适用范围及偿债机制等建立严格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提供法律依据,让地方债券在“阳光下成长”。
美国的长期实践表明,缜密的预算规则及其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减少或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支出行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度负债。修改《预算法》中有关“地方不得举债”等条款必须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加强预算管理和预算约束力,提高地方财政及债务信息的透明度,有效识别、预警和防范地方财政风险。
科学的地方债务管理机制还要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在地方财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辅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对中央与地方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财政的各自权限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谁负债,谁买单,谁承担风险”,不但可避免地方债务向中央的转移,有效的监督机制还可规范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