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为什么不对称

时间:2011-10-09 13:23   来源:中国网

  据《小康》杂志调查显示,在受访的职场人当中,只有三成享受带薪休假;有21.8%虽然符合享受条件,却从没享受过;还有26.3%的受访者偶尔享受过。98.2%的行政机关员工表示,其带薪休假待遇甚至可以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该比例也分别达到了97%、96.5%和95.4%。(10月4日 《钱江晚报》)

  这个调查结果在粗线条的意义上,符合公众对社会现状的观感,但是就相关数据而言,恐怕还不是十分贴切。比方说调查报告称,六成私企员工表示,其单位按照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带薪休假。这个“六成”的说法大有疑问,不排除是样本选取缺乏代表性。私营企业也是分规模的,在小型私企,除非订单不足,否则带薪休假十分罕见。

  外资企业恐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小型外企量大面广,其带薪休假福利与95.4%相去甚远。不管怎么说,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优势地位,总是显露无遗了,可是他们在全国就业者中只占小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是在很多私营企业,连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也难以保证。这就是“差距”,财富的创造者和税赋第提供者,经济待遇和休息权利反而劣于“公仆”。

  逐利本性使私营企业竭力降低人工成本,也就是说,劳动力作为商品买进来,就要使之创造最大化的剩余价值。这在企业主的立场上无可厚非,但是人事和劳动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理应依照条例规定,法对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现实情况是,不要说“主动”监督检查,就是有人告上门,也很难指望有实质性回应。根据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三倍支付,逾期不改的加倍赔付,然而现实中从未听说有这么执行的。

  这其中固然有懒政的缘故,同时相关条例也不够完善。譬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问题是职工本人不同意怎么办?这显然是说了一句半截话,致使单位和员工的权利不够对等。另外执法部门不作为,勿需承担任何责任,可以说劳工的悲催是先天注定的。有人建议,只要企业有不执行,相关部门就不能带薪休假,这不能不说还是有道理的。条例提出了“主动”的要求,相关部门则视而不见,远不如红头文件威力大,这才是最大悲哀所在。

  亵渎法规,非法盘剥,侵犯广大劳工的尊严和体面,这样的丑恶现象应该喝止了。(林荣耀)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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