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全总工会发布消息称,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全总称,在一些城市,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至15%。(7月4日《京华时报》)
全总公开强调工会要全面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已非首次。不久前富士康事件后,全总便跟进强调过各级工会要尽快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当时全总还特别提到,企业要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但随后的情形与过往的国家相关部委的权威通知所强调的姿态与结果类似,这种靠文本阐述的“强调”,虽然听得人热血沸腾,但终究文件不能当饭吃,没几个企业老总也没几家县级以上的工会组织回应和搭理。
所以全总这次“再强调”虽然无比正确,但由于各级基层工会的独立性不够,使得这样的通知强调依然会落入一种“政策空想”中。让工人体面劳动,这个道理谁都能懂,但如何让工人们在劳动中感到体面,却一直欠缺一套严厉而细化的保障措施。同一天,在羊城晚报上有一则消息挺能说明问题,广东省总工会主席邓维龙近日称,企业工会主席多不是民主选举,而系老板们戴着金戒指的大手一挥、内定了事。
这个非民主的内定过程,恰恰是企业工会难作为的致命软肋。兴之所致,笔者认为邓主席此论还应有补充。当前,不仅是企业工会地位不独立,就是我国县级及以上工会组织身上也有非独立的影子。我国地方各级总工会组织本身有官级,里面的公仆与工人所愿见的“娘家人”的表情尚存距离。这种一直沿袭的组织任命制,使得一地总工会难以成为工人的“娘家人”。换句话说,各级总工会还无激情、动力和制度促使其成为工人的“娘家人”。显然,这种与改革步伐不同步的工会领导“内定与任命制”,已明显制约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时下,我们先别说前述的“内定与任命”制度构建问题,单说我国企业工会的组建情况,其实很糟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曾公布上规模民企调研结果,在入围的前500家民企中,近八成的企业未设工会。劳动本身是光荣的,因为它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若劳动者在劳动中缺失基本的公平感,无疑这势必减损着劳动的快乐元素。
试想,平安老总年薪是6000万元,而普通保险业务员年薪不过万元。马总贡献再大,也不至于是一线员工收入的6000倍吧!出现此等局面,不仅是我们分配制度中公平意识的断裂,还与企业主长期“缺德而骄横”有关。加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从招商起一路让“媚商意识”驻胸,导致各种媚商政策频现。于此,包括各地总工会机关在内的所有企业工会组织,即便使出吃奶的力气去推动工资协商制,估计最终还是败给大资本,继续做“GDP”掌中的一块冰冷的道具。(周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