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过桥费要涨价了,涨价的方式是取消年票改计次收费,涨幅高达1.5倍,涨价的理由有二:一是“利用价格杠杆,缓解过江交通拥堵压力,提倡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二是还清当年修建这些工程的贷款及其利息。由于整个听证会上,19名代表只有1人反对,其余18名代表均表示同意或“原则同意”,民众对听证会的合理性表示质疑。(6月28日《广州日报》)
利用价格杠杆,提倡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看似缓解过江交通压力的方式之一,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汽车进入家庭趋势难以阻挡,所谓“利用价格杠杆,缓解过江交通拥堵压力”,不过是过桥费涨价打着的一个幌子而已。
另据武汉市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透露,目前武汉市收费路桥隧贷款总额高达100多亿元,每年仅利息就十多个亿,而去年武汉全市收取的路桥费仅有4.12亿元。在收取的费用使用与去向不明确情形下,说收取的路桥费不够偿还贷款及其利息,显然缺乏足够的公信力与说服力。
而换个角度看,公众其实已经通过纳税方式为公共项目建设缴纳了资金,而提供包括道路交通在内的公共服务,原本就是政府理当承担的责任,所以贷款修路修桥然后收费还贷并不具有天然正当性。
另外,收取昂贵的过桥费,显然还会阻碍本地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与物资流通,从而阻碍地方经济获得更大发展。所以,如果明智的话,就不但不会将过桥费制定得过高,甚至还会取消过桥过路费,虽则收费会有所减少,但是却可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本地尤其是相对落后板块的经济发展,从长远来看,所“得”远大于所“失”。
像武汉这样大幅提高过桥费,实际上是一种将公共责任转嫁到民众头上的行为,体现出在公共项目收费上的任意性。而之所以能够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相关项目收费标准,说到底,是因为其收费行为难受到有效的制度性制约。
虽说举行听证会是制约收费行为的方式之一,但是由于当前存在一些听证代表名额设置不合理、听证代表代表性不强等原因,相当部分听证会实际上沦为一种走过场。
而要避免类似现象出现,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通过有效制度设计切实发挥听证制度的制约作用,避免听证会沦为一种形式;其次,人大应当在包括过桥费在内的公共项目收费上发挥监督作用;另外,在司法领域还应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通过受理利益相关方集体诉讼,形成民众对于收费与涨价行为的法律制约。如此多管齐下,一些任意收费与涨价现象才能得到有效减少,民众利益才能得到更为切实的维护。(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