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奉楚
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近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并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全领域,实现“四品一械”全覆盖。根据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8月23日《人民日报》)。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以说是对公众切身利益影响最大、最受关注的话题。相关部门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上也很用心用力,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假冒伪劣化妆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而奖励举报人尤其是重奖内部举报人的做法,有助于执法部门掌握有效线索,固定关键证据,无疑会让违法者有所顾忌。
为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用得安心,相关法律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方面不可谓不严厉。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承担10倍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而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最高可被判处死刑。但这些责任承担均以相关线索被掌握、违法事实被确认为前提,否则,民事赔偿和刑罚都是“空中楼阁”。然而现实也不容乐观,监管部门囿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难以做到对庞大繁杂市场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的监管巡查,这就意味着一些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
尤其不能忽视的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通常比较隐蔽,行为人多是闭门作业,外人无从知晓。行为人容易在短时间内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执法机关很难做到扎实取证。2014年的上海“福喜事件”中,食药监、公安、媒体在事件曝光后赶往涉事工厂,却遭遇保安长时间阻拦而无法进门,违法者是否在此期间销毁证据?这样的遭遇反映出执法者查处取证时的无奈与尴尬。
[责任编辑: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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