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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信息公开要坚定服务宗旨

2017年06月08日 10:06: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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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信息公开要坚定服务宗旨

  应强化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规范性,科学严肃地追究涉及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败诉责任,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维护自身权益,但随着改革深入和信息化发展,现行条例规定已难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6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6月7日《人民日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宗明义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所以说,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经济社会活动就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宗旨。在政府信息公开和相关行政诉讼的实践当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生了一些偏离宗旨或目标的情况,有的还成为引发群众与政府纠纷的因素。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

  一是法规存在不足之处催生新问题。报道中就指出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然选择少公开甚至不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群众则希望掌握更丰富的政府信息,两种完全相反的心理诉求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二是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普遍缺乏规范意识。笔者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中就发现,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比较集中,主要表现在准备不充分、应对不及时上,未深刻把握法规的服务性宗旨。有些行政机关未按照条例要求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将信息公开申请错误地认为是信访案件、普通来信,就随意采取口头答复等不规范方式处理。还有些行政机关不按照规定时限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甚至随意设置申请的门槛。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存在“被工具化”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滥用信息公开权利,借此追求个人的不正当利益,通过反复、大量地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根本不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个人利益是否有利害关系。有些当事人为发泄不满情绪,频繁对某个行政机关以多个理由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以上这些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性宗旨,有损政府公信力、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此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做到了对症下药,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相应采取“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处理。笔者认为还应强化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规范性,科学严肃地追究涉及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败诉责任,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扎实做好新修改条例的实施与行政诉讼间的衔接工作。

  总而言之,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必须要坚定信息公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宗旨,不能继续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继续被工具化用来表达不正当诉求。

[责任编辑: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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