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一男子在重庆416路公交车上用麦克风高声唱歌。与此同时,他从包里拿出了一叠零钱握在手里,一边唱一边要钱。虽然有乘客当场对年轻人的行为表达出不满和反感,但是,年轻人并没有就此收手。最后,有乘客因为难以忍受车内的噪音,被逼提前下车。对于有人在公交车上卖艺,公交车司机没有制止,对此,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出了他们面临的无奈和尴尬:没有相关规定来禁止公交车上的乞讨、卖艺行为(2月20日《重庆晨报》)。
公共场所能否乞讨卖艺的问题,早已讨论多时。对此,用宪法里的一句话解释妥妥的:乞讨是你的自由,但你在行使这一自由时,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1条)。对于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不能绝对化,这份自由必须在法律界限内,这条界限就是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如今北京、武汉等很多城市,已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明令禁止在地铁上乞讨卖艺行为,对于劝阻无效的,还设置了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这样的禁令和措施,能否同样适用在公交车上呢?2010年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被明确列入,尽管这一行政法规目前尚未颁布生效,但上至宪法,下至地方性法规,在公交车上乞讨卖艺,为法律精神和原则所不容,非常明确。
相比地铁,公交车空间更加狭小,卖艺乞讨行为产生的噪音、爱心困扰等影响覆盖率更大、强度也更大,如果公交车司机不出面制止,很容易变相鼓励到乞讨者。而公交经营者与乘客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让公交方具有了保障乘客顺利出行准确抵达站点等相关义务,公交车上的乞讨卖艺行为造成“制造噪音,公交车的报站声音都听不到了”,意味着公交车司机对部分乘客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必须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么及时制止,要么赔偿乘客。而单靠众人的谴责,让原本公交方应履行的义务抽空,演变成了乘客之间的直接对立,安全堪忧,这样的自救,成本大效果差,也不在法律预设的路径中。
自己的行为不能打扰到别人,已经体现在诸多法律规范中,也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通过此事,笔者最想表达的是:即便在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可以遵照执行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告诉我们——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同样可以指导我们处理矛盾,而且已有的类似规定,可以参考适用;即便抛开法律层面的规范来考量,道德层面的规范仍可被适用。闹哄哄的公交车,一人起众人哄,公交车司机不闻不问,难言合情合理。由此,公交公司所谓的“无法可依”的无奈和尴尬,与法无关,本可避开。
[责任编辑: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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