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法“禁啃老”要考虑周全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啃老族”,草案中也进行了约束: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2月7日《重庆晨报》)。
不可否认,重庆立法规定父母有权拒绝子女“啃老”,释放出了“以法治德”的善意。问题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之人的“软抵抗”。可以预料,立法“禁啃老”,因缺乏可操作性,注定会陷入执行难、损害法律公信的尴尬境地。
调查发现,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30%左右的成年子女基本靠父母供养,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依然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人们把这种社会现象称之为“啃老”。针对“啃老”现象,社会学专家景天魁曾表示,“应激励啃老族自立自强,但改变现状需要几十年的努力。”可见,立法“禁啃老”,值得商榷,有点操之过急。
再者,“啃老”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所有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是否支持“啃老”,取决于家庭环境及个人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法律的出台要考虑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等因素,不能强人所难。因此,“啃老”问题,还没有达到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的程度。
同时,必须正视的是,一旦立法“禁啃老”,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禁止子女“啃老”,子女对父母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伤害。可见,不“啃老”是一种良知,是一种孝道,但法律判决出来的孝道,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孝道,只能是变味的孝道,最终往往是适得其反。
换言之,立法“禁啃老”,有可能加剧亲情隔膜。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了不“啃老”的义务,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甚至可能会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禁啃老”的目的,反形成了对老人的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啃老”更需要道德支持。因此,立法“禁啃老”,这种家庭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就此而言,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被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
[责任编辑:郭碧娟]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