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老赖不是最好的手段,而是查处老赖的辅助性措施,无法从根本上扭转执行难现状,并一定程度上加重权利人负担。标本兼治地破解执行难,必须构建国家层面的惩戒体系,全方位、全领域限制老赖的衣食住行,让其时时刻刻处于监视和约束之中,寸步难行。
为发动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简称“老赖”)及其财产线索,破解“执行难”,广州中院发布38宗执行悬赏公告,涉案总金额高达2.47亿元,悬赏总金额超过990万元。其中一宗涉案案款1.04亿元的执行案,将按执行到位金额5%的比例悬赏举报者,最高赏金可达520多万元。(12月29日《广州日报》)
悬赏老赖作为一种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老赖行踪或财产线索的手段,是破解执行难的有益尝试。但该举措恰恰又暴露出诚信缺失的现实背景下,执行工作常常陷入被动,难以有效规制老赖的尴尬。
悬赏老赖的背后,是维权者的无奈和老赖的猖獗。按照相关规定,悬赏金及相关费用一般由申请人负担,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悬赏公告费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也就是说,本来已经赢了官司的权利人,为得到生效裁判所赋予的金钱等合法利益,还要付出悬赏金成本。这对守法者显然是极大的不公,试想,当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胜诉后,却得不到一分钱,还要为讨回应得利益再次支付额外成本,司法权威必将受到质疑。
执行难困境的根源,绝非司法人员不作为,而是当前仍然欠缺科学健全的惩处老赖的机制体制。很多老赖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隐瞒财产,东躲西藏,加剧执行难。此现状如不改变,对公民遵纪守法意识的培养和社会诚信建设的推进是一种阻碍,势必引起重视。
简而言之,悬赏老赖不是最好的手段,而是查处老赖的辅助性措施,无法从根本上扭转执行难现状,并一定程度上加重权利人负担。标本兼治地破解执行难,必须构建国家层面的惩戒体系,全方位、全领域限制老赖的衣食住行,让其时时刻刻处于监视和约束之中,寸步难行。同时提高其显性的违法成本,除承担迟延履行金外,还应负担维权者合理支出,乃至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会形成高压态势和威慑效应,倒逼老赖主动履行责任,而非赖到被悬赏的地步。(史洪举)
[责任编辑: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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