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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法律“准星” 打电信诈骗“七寸”

2016年12月22日 10:45:38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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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电信诈骗犯罪只要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以犯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恐慌、破坏公序良俗、挑战法律尊严,为法治社会所不容。尤其一系列命案,触发社会情绪,公众对严打此类犯罪呼声日高。适时出台《意见》,将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纳入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实施精准打击,凸显法律对现实的关注、对人本的关怀。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等十类情形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有很强的现实意蕴,“徐玉玉案”就集合了前两种情形。对以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施以重罚,在网络募捐风行的今天,亦有重要的规范意义。《意见》除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细化,从源头上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资金去向上斩断犯罪“黑手”之外,首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基本要求,将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方法非常复杂,法律一直在查漏补缺。如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而代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也出台过不少法律解释,如2011年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修法、释法,目的只有一个:校正法律“准星”,打掉电信网络诈骗的嚣张气焰。

  一些电信、网络行业发展较早的国家,面对无孔不入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都进行了专项立法。如美国继1991年通过《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后,又在2003年通过《控制非自愿色情和推销侵扰法》。此外,还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如《电子通讯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反未经请求电子邮件法》《反垃圾邮件法》等。在这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碎片化现象,系统性有待提升。譬如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相关保护规定散落在一些法律条款中,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反电信网络诈骗,也面临专门立法这一课题。

  立法是根,执法是基,具体到反电信网络诈骗,执法体制亦应与时俱进,从传统中突围。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潜伏在异地,毫无障碍地面向全国实施诈骗,司法机关往往“画地为牢”,仅对本地报案案件有管辖权。“狡兔三窟”,“猎犬”却守株待兔,“猎取”难度可想而知。未来,这种局面应有所突破。由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涉及部门诸多,直接相关部门包括公安、电信、金融监管、银行等,间接相关部门包括互联网、云服务、网络电话提供商等,跨部门联合执法能力建设也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选项。

  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体现执法为民之精义。《意见》的立体化制度设计在字里行间浸润着对这一问题的深刻体认,顺应了广大人民的殷切期待。(练洪洋)

[责任编辑: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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