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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执法难亟须破题(论法)

2016年12月14日 10:46:3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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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网络执法难,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呼吁企业具有更多的责任担当

  一段时间来,诸多互联网媒体报道了成都市房管局网站遭“克隆”,骗子利用仿冒政府机关官方网站窃取公民身份和房产信息。这再次为我国网络发展和网络安全敲响了警钟。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在网络违法犯罪领域,我国在法律体系的建设层面还存在不少“短板”,行政执法层面也面临不少困难,政府对互联网行业企业的监管也存在诸多盲点。

  当前我国关于网络违法犯罪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使得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赋予公安机关网络执法权力,其在第六条第十二款明文规定了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而广大网络警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只有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层级较低,适用范围狭窄,无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我国在网络执法层面也面临不少困难。比如我国现行的执法系统是分地管辖,即各个地区的公安机关原则上只拥有当地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但网络违法犯罪不分地域,每当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时候,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这就容易引起两地管辖权的争议。而对于这样的网络违法犯罪,我国目前既无明确法律进行界定,也无成熟的两地联合执法机制,给网络执法监管造成了障碍。

  此外,我国网络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一方面,我国网络执法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求。如电子取证设备是网络执法调查取证的重要工具,但由于电子取证设备的购买、维护成本都很高,使得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行政机关没有充足的财力购置,影响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效率。另一方面,我国网络警务人员的整体专业素养仍需提高。不少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技术性较强,这就要求网络警务人员既要有较强的基本警务技能,又要有信息技术领域的过硬专业素质。然而,当前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破解网络执法难的问题,一方面需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充分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法律体系,让违法犯罪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另一方面要呼吁广大互联网企业具有更多的责任担当。

  (作者为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副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14日 19 版)

[责任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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