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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适度兼职 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

2016年11月09日 09:53:32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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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11月8日《长沙晚报》)

  创新离不开人才的支撑,但要想把人才的实力转化成为创新的动力,让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还须使人才激励机制在微观层面发挥调节作用。科研人员与高校教师是密集的高知群体,是推进社会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智力资源,如何激发他们的活力社会广泛期待。

  在我国,大量的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分布在体制序列之内,即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由单位供养、培养,由单位安排从事科研或者教学工作,受制于单位的管理。由此,不但给人才的流动设置了有形的壁垒,也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人才价值的发挥,同时因自主性的缺失,抑制了他们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妨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影响了智力资源与其他创新要素的有效融合。比如,科研人才在为单位服务还是为企业服务的选项中,只能有“二选一”的余地,非此即彼;又如,为了解决民办高校师资短缺的矛盾,一度民办高校只能依附公办高校联合办学。

  两办最近印发的《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老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一方面是重申并树立知识价值的导向,让人才的实际贡献与市场价值同个人收入分配相匹配,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最大限度激活人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初步破除人才“所有”与“共享”之间的矛盾,消除流动障碍,让科研人才、高校教师合法合理地参与到社会的创新与创造中来。无疑,允许适度兼职兼薪,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

  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老师兼职兼薪,关键还要理顺他们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关系,一方面科研院所与高校,应支持甚至鼓励人才适度兼职兼薪,让他们人尽其才,避免人为阻力;另一方面应细化“允许”的办法,将“依法”“适度”条件化、规则化,实行严格的契约管理,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此外,科研人员与高校教师亦须处理好主业与兼职的矛盾,以保证不影响本职科研、教学为前提,兼职兼薪而不本末倒置。(房清江)

[责任编辑: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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