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神病人责任险是公共监护的补充
日前,福州市综治办在全省率先创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通过政府出资投保的方式,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毁物造成的后果,通过保险理赔形式减少损失。(10月31日《福建日报》)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既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成为受害者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福州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定制“责任险”,将受害人、监护人、医疗服务机构等,从道德和经济的双重困境中解脱出来,其积极意义不容小视。
可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是公共监护的一种有益补充。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是发生意外伤害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而这种补救措施,对于那些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受害人来说,已经于事无补,甚至毫无意义。因此,不能因为有了“责任险”,反而削弱了全社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这就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意外伤害干预机制,在管理和医疗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防范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等意外事件发生。
换言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不能替代公共监护责任。公共监护制度应始终跑在“责任险”的前列。首先,应加快出台《强制医疗所条例》,对“惹祸”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彰显国家监护责任。特别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不仅是对这一群体的关照,更是对所有人的关照。因此,政府应将监护和诊治精神病人的责任担当起来,不能任由大量精神病人“自生自灭”;尤其是不能让那些重性病患者散落人间,仿佛一颗颗随时爆炸的炸弹,要么伤害他人,要么毁灭自己。当然,监护精神病人,并不是对他们实行“严防死守”,而是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医治和服务。
[责任编辑:韩静]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