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押运员击毙男子,配枪隐忧不容忽视
枪支似乎已成了押运人员的标配,但令人担忧的是,配枪后的日常训练都跟上了吗?因此眼下最重要的是,加强对配枪者的培训与管理,将枪支对社会造成的威胁降到最低。
10月27日,男子黄某在广东东莞长安镇持石块追砸运钞车,遭押运员开枪射击后死亡。有目击者称,此前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交通摩擦。目前,东莞警方尚未披露黄某追车、砸车原因。
依据《枪支管理法》,金融单位的押运人员确实可以配备和使用枪支,法律法规对于他们如何使用枪支也有严格的规定与制约。依据1985年出台的《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押运人员只有在保卫目标、佩带武器、交通工具、自身人身遭到暴力侵袭、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才能使用武器。国务院制定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更是对此进行了明确重申。问题是,押运员都知道该如何用枪吗?
实际上,押运人员要使用枪支,至少要满足四个条件:遭遇暴力袭击、暴力直接或间接针对着所保护的利益、暴力袭击达到了一定的强度与紧迫程度、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同时,即便满足了枪支使用条件,也不意味着押运人员可以无限度使用枪支,扩大损害。
前述《规定》要求,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这意味着,正确使用枪支至少要满足三个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先行警告;须以使对方失去侵害能力为目的;实现目的后及时停止。
[责任编辑:韩静]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