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评论中心  >   大陆观察

寻求中国人“过日子”的逻辑

2016年10月20日 10:11:18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立法者应在时代的变局中看到中国文化“不变的底色”,这些底色贯穿在中国古典的法律体系里,反映在老百姓的日常行为及心理结构中

  当前,民法典的编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学者而言,突出民法典的时代性,以及民事权利主体平等且一体保护,已成为共识与自觉。然而,民法典如何适应中国人的生活,平衡时代性与民族性的关系,值得深长思之。

  编纂一部好的民法典,需要对接先进民法文明,同时也需要寻求中国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后者既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的结构中,又沉淀于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与行为方式上。与“权利本位”的西方民法典不同,中国法制史上从未突出过“个人本位主义”,也没有视人为抽象的“理性人”传统。在中华法系的传统中,中国人有着自己的民事行为准则。比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中国传统主张儿女孝敬父母、财产共有。不附条件的相互扶养,既是家庭成员的责任,也是一种义务。唯如此,才能养其家风、敦其和睦。现代社会,在民事婚姻制度及其司法解释中,如何将传统中的优秀因素吸纳进来,提倡一种有道德亲情的伦理关系,值得思考。

  就法的实践层面而言,千年来中国古典法律对民事生活的规制,于制度和习惯两个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也留下了可借鉴的宝贵资源。唐宋以来,从制度而言,成文法律对家产的保护已经比较完备。比如《唐律疏议》就对“诸夜无故入人家者”规定了严厉而细致的刑罚。又如,唐宋法律的律典及令典对拾遗物、漂流物的处理,原则上既保护原主人的私权,又根据拾遗人或漂流物拾得者是否付出代价而给予不同份额的报酬,这种平衡理念,体现了固有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在民事习惯方面,中国古代法律在例如田宅私有权的归属与财产流转等问题上,并不全由成文法律规范。宋以后的田宅私契,不仅承担了现代民法上的物权功能,也发挥着债权功能,甚至还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证言示义”的证据功能。这些特色,值得今天的民法编纂者借鉴。

  今天,中国的历史文化已发生了变化与转折。迈向现代法治文明进程中的中国社会,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自然也在发生着变化,比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尤其是大都市以“三口人”为标志的80后“核心家庭”,更倾向于个人财产独立,以追求符合个性的自由生活。他们对传统中国文化中的家庭伦理及其婚姻观念,可能缺乏认同,固有的家庭财产制已很难适应他们的生活方式。因此,民法典的编纂完全回归传统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而应该根据时代变化进行创造性转化。

  对立法者而言,应在时代的变局中看到中国文化“不变的底色”。这些“不变的底色”就蕴含在中国文化的经典中,贯穿在中国古典的法律体系里,反映在老百姓的日常行为及心理结构中,体现在对婚姻家庭的“仁孝观念”、对处理人际关系的“和合原则”、对民商行为的诚信坚守,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对于民法典编纂来说,要深入中华法系的精神命脉,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源泉。例如,是否应当赋予“家”以民事主体的地位,婚姻家庭与夫妻财产制度如何吸纳中华法制文明中的精华;“仁爱、孝敬”等理念能否上升为法律原则与精神,等等,都需要认真思考。总之,把中国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重新加以凝练、提取以转化为制度形式,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当代使命。(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 陈景良)

[责任编辑:郭碧娟]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


Powered by Tengine
海峡时评
深度幕后
七日视点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