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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群众多跑腿应成共识

2016年06月08日 13:48: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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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收时节,在作为粮食大省的河南省,各级干部纷纷进村入户为村民提供服务,与基层群众打交道最多的人民法庭法官则主动携卷下乡办案,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并围绕群众关心的话题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确保农民群众安心耕作,使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目的,有的基层法院创新司法服务方式,要求人民法庭法官在村里醒目处张贴联系电话,便于接受群众咨询。

  此举无疑是便民利民的举措,但同时也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特别是一些群众也可能在法官休息时拨打电话进行咨询。个别法官也坦陈:“以前是8小时办案,现在是24小时办案。”

  对此举措,有的质疑声认为,劳动者皆有休息休假权利,凭什么让法官年节无休?还有质疑声认为,法官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不符合司法伦理,应当由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做的事,不该转嫁到法官身上。如果法官忙于普法答疑,而非审理案件,那么对审判工作的“主业”有百害而无一利。

  对此质疑声,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让当事人少跑路,让法官多跑腿”,如今已成为不少法官的共识。之所以有这样的共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官们瞄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从思想深处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一个最明显的效果就是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更好地发挥司法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

  以河南法院为例,在全省基层法院开展的“一村(社区)一法官”活动,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认真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法官主动融入、服务群众,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让群众感觉到法官就在身边,从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群众有了法律问题和矛盾纠纷,一个电话,一次闲聊,就能足不出户得到解决,本来有诉讼苗头的矛盾纠纷被提前化解,无形中减轻了群众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法官为群众多跑腿不是被折腾,而是一种敢于担当精神的体现,产生了“法律服务零距离、化解矛盾低成本、群众感情零伤害”的效果。

  其次,不可否认,法官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法官肩负的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不仅要主动履行职责,而且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从媒体报道不难看到,个别法官因压力大、责任重而主动辞职,但更多热爱审判事业的法官则积极提升自身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第三,法官普法答疑的做法,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法官作为司法人员,普法具有天然的优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信仰最好的支撑,也是最好的普法实践。

  第四,人民法庭有着便民的独特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便民的独特优势,当好司法为民排头兵,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以往,法官往往被动坐堂办案,对当地社情民意了解不够,普法宣传也不够到位。群众遇到法律问题不知找谁咨询,遇到矛盾纠纷不知找谁化解。如今,人民法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为民的有效形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方便当事人诉讼,让人民群众打明白、方便、有尊严的官司,并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乡村建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维权靠法的依法治理模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赵红旗)

[责任编辑: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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