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养老金缴费多少年更“划算”的问题,人社部给出回应:我国正在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退休人员退休时领的养老金,与其工作时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相关。一位人社部专家告诉记者,多缴养老保险费划算是有道理的,有些人担心来不及领完缴纳的养老保险或许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机制正在不断完善,目前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同时,统筹账户的继承问题也在研究之中。
养老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纳,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基本原则。目前,养老金中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是按139个月分配,往后可以继续领取,但是,如果参保人死亡,领取不够139个月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而统筹账户部分却未有相关规定。而根据估算,无论是缴满最低的15年,还是最长的35年,都需要16—17年才能收回成本,以现行的60岁退休为基准,那么意味着要77岁左右才能回本,而如果延迟退休的话,就意味着很多人可能难以回本。
2015年11月4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表一项研究报告称,中国人的平均寿命由1970年的稍高于60岁,增至2013年的75.4岁。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在京发布《中国现代化报告2013——城市现代化研究》,中国人平均预期寿命约为74.9岁,比世界平均值多4.6岁。虽然各方的预测有一定的差异性,不过从总的说来,按照现行的制度设计并根据平均数计算,绝大多数人很难在有生之年收回成本。
正是出于“不划算”的考虑,再加上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公平性,使得公众在投保和缴纳意愿上并不强烈,反倒是很多人逐步选择了退出投保,从而导致大量的人中断社保。从几年前,就有新闻报道说,全国因转移接续不畅等因素,导致每年有3000多万人中断社保。很显然,若不能正视投保人的成本考虑和利益诉求,在激励措施上更具有吸引力,那么增加投保的覆盖面就很难实现。如果没有相当的覆盖人群,并为绝大多数人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那么社保政策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也会因为所涉人数太少而面临持续发展的困境。
国家社保具有公益性和公共财政的兜底性,因而相比于商业保险应当更具有优势。然而绝大多数商业险实行的都是可继承的责权模式,而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一般个人缴纳的是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纳的是缴费基数的20%-25%,很显然个人部分仅占少部分,单位占了大头。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能明确统筹部分的最终归属问题,在统筹账户的可继承方面,给予一个明确的答案,那么在权责的厘清上就很难形成统一,权利人的诉求与官方的需求之间会形成“自利性差异”。
其实,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统筹部分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国家财产。如果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参照个人账户部分模式,则个人有权进行继承;反之,若统筹属于国家则个人无权继承。问题在于,虽然统筹部分大多源于单位缴纳形式,然而无论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其实都是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所得。但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的公益性又不能完全按照商业模式来推广,因而国家统筹的“统筹性”也必须得到有效的体现。故而,做到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兼顾,在可继承方面明确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点,从而达到黄金分割的合理性,应为研究社保统筹账户的继承问题的着力点。(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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