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刚刚出生两个多月的男婴乐乐被亲生父亲毒打致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日前,乐乐妈妈在律师的见证下,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救助中心签订《共同监护协议》,并委托律师提起撤销丈夫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这也是今年1月1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亲提起的监护资格撤销之诉。
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中就做出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不过,在现实操作中,关于撤销监护权之诉,却非常罕见。家庭亲情的羁绊、监护权被撤销后的监护真空等等,都使法律规定沦为了僵尸条款,难以发挥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作用。
据报道,乐乐妈妈提起的监护资格撤销之诉,是今年全国首例个案。应该说,乐乐妈妈能够拿出这种行动,是需要极大勇气的。一方面,在乐乐父亲对孩子实施虐待殴打后,乐乐妈妈采取了忍让、迁就,其背后就是对家庭亲情的考虑。另一方面,当乐乐父亲监护权被撤销后,乐乐妈妈将面临医疗、生活等各方面的经济压力,缺乏生活来源显然让母子的未来趋于迷茫。
在该事件中,另一个值得欣慰的地方就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救助中心,对乐乐母子提供了很大帮助。对于困境中的乐乐母子,9958救助中心不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与乐乐妈妈签订了《共同 监护协议》,这意味着救助中心也同时具有了辅助监护资格。不过,就目前情况来看,民间机构的监护地位,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认可。所以,该民间机构是否真正具有监护资格,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做出更进一步的清晰厘清。国内立法及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所以,父母虐打孩子的行为,在旁观者看来,只是父母一种非常规的教育手段而已。但是不管如何,救助中心主动承担监护职责,这是在监护制度层面的一个创新和突破。
9558救助中心介入家暴和承担监护责任的做法,填补了之前立法层面的空白,使监护权被撤销后不必出现缺位尴尬。但是,民间机构的力量非常有限,不可能肩负太多的监护责任。通过个例的审视,我们更希望政府力量能够主动及时介入,辅助或联合民间机构力量,为监护权撤销提供制度保障,让儿童权益得到最温暖的庇护。(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