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处置查扣的财物?

时间:2015-02-12 10:46   来源:广州日报

  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执法权行使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仅要有法律根据,而且还要遵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行使。这就意味着,即使合法的执法行为,也不能一扣了之,而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执行。

  近日,北京市一街道办将查扣上万元物品800元卖给废品站,引起媒体关注。的确,近年来,因被有权机关罚没、扣押物品损毁灭失而引发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呈上升趋势。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典型的案件中,执法人员行使强扣财物的权力,本来是合法的,但因行使不当,甚至违法,侵害了相对人的财产权,更引发人们对执法权的公信力的质疑。

  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执法权行使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仅要有法律根据,而且还要遵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行使。这就意味着,即使合法的执法行为,也不能一扣了之,而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执行。

  应该说,在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件中,执法机关采取强扣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没有太大的疑义,争议主要还在执法的程序上,因为正是在执法程序上的不完善,一扣了之,才导致相关财物的“灭失”。因此,这需要从强扣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谈起。

  其实,强扣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叫罚没型的强扣,通俗地讲,相对人因违法被财物处罚了,自己又不愿意主动交纳,执法机关因而采取的强扣措施,在履行相关的手续后,上交国库。另一种情形叫强制措施型强扣,这是针对相对人有违法的嫌疑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执法机关为固定证据或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暂扣行为,待社会秩序恢复后,还须将财物归还相对人,或者,待对相对人违法的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作处理:或者归还相对人,或者罚没。

  无论哪一种强扣,执法权是一种公权力,强制的财物不能被执法人员,包括执法机关自己私分。在程序上,都应当登记造册,由相对人确认后,对罚没型的强扣,最终被扣的财物要上交国库。而对于暂扣型强扣财物则比较复杂,因其并非因相对人违法,只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或固定证据的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在社会秩序恢复或违法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作处理,而相关财物在暂扣期间,又脱离了其主人的管辖范围,就需要由执法机关采取妥善保管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妥善保管是执法机关的法定责职。

  实践中,强扣财物“灭失”大多是因执法人员自身法治意识薄弱引起的,如渎职或私分罚没或暂扣的财物。这就需要对执法人员加以监督,严格执法程序。当然也因为有些执法单位保管条件有限,相关部门也没有建立统一的保管场所等客观原因导致财物灭失的,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的重视,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保管设施。(夏正林)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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