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
千呼万唤始出来,有法可治“信骚扰”。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除手机短信外,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方式也都被纳入管理范围中。这说明,虽然我国立法整治“信骚扰”的速度有点迟缓,但在根治“信骚扰”方面与时俱进,值得肯定,其意义亦毋庸置疑。
现实语境下,有法可依不等于万事大吉。倘若仅在“立法”层面“雷声大”,却在执行层面“雨点小”,甚至难落到实处,那就比“无法可依”还要戕害法治的公信力。有专家就不无忧虑地称:“之前我国曾对电子邮件推出过类似的管理办法,但因为执行不到位,最后沦为一纸空文,此次对短信息的管理要避免重蹈覆辙。”如何防范法律在“信骚扰”面前不再铩羽而归?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令行禁止,敢于重拳出击,确保“罚到痛处”。试想,新规施行后,若很快便暴露出“执行难”的现实短板,那就非但起不到治“信”之功,反会再添失“信”于民的口实。此外,作为利益攸关者,所有通信用户能不能在合力参与整治“信骚扰”中,成为实实在在的成果分享者,亦显得举足轻重。
譬如,不妨明确规定,商业广告未经用户许可发送到个人通信终端上,用户可自动获得按次计费的经济补偿,否则就对信息发布者依法处置。至于这笔“信骚扰”补偿金的来源,电信服务商要么向群发商户预收保证金,要么先行代偿;即使是那些个体的小微“信骚扰”者,现在有了预存话费这一关,同样可以“依法”从其账户余额中扣款,作为对其滥发商业短信的应有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称,“信骚扰”者可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此,不少网友质疑称,很多“信骚扰”广告动辄上万、数十万地胡乱群发,其实际获益远超“1万元至3万元”,即便事后按规受罚,其效果也是“挠痒痒”。因此,若想取得罚得“刺骨”和“肉痛”的效果,不妨以“信骚扰”的范围为处罚基准,加大违规者的风险成本,让其“鸡飞蛋打”,不敢以身试法。如此,方能用法律利刃斩断垃圾短信息市场背后的巨大利益链条,还公众一片净土。(司马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