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议事协调机构,仅湖南就减少1.3万余个,江苏、内蒙古分别减少8472个和8081个。“协调机构”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协调机构”过多过滥的背后,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漠视。(新华网10月22日)
这类协调机构,是指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合作、协作机构。为何要设立协调机构?一方面是因为,面对重要而棘手的临时性任务或突发性事件,其工作职责一时难以分解到单一机构,需要更多机构“联合攻关”,甚至需要更高级别的领导“挂帅协调”,才能有效完成;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提高各职能部门重视程度,防止它们互相推诿,而把大家“捆绑”在一起。
由此可见,设立“协调机构”的终极目的,是为减少层级、协同作战、提高效率。然而,当它的设立成为应对临时性任务、突发性事件的“万能钥匙”时,当它成为突显“领导重视”的“样板戏”时;当“协调机构”越设越多,以至于领导都不知道他们“挂帅”了多少“协调机构”时,“协调机构”也就严重走样了。最常见的两种情形是,它成了“纸上机构”,只知道干开会发文的事;“协调机构”成了“空壳机构”,长期“沉睡不醒”,领导换了一届又一届也不终结其使命。
尤需诟病的,一是一些“协调机构”照样成为“推诿机构”。一些跨部门事务貌似几个部门都在管,实则几个部门都不管,尤其是在没有更高级别的领导“挂帅”的情况下,“协调机构”的多头管理往往可能沦为“多不管理”,降低行政效率。正所谓“九龙治水水不治”。二是一些“协调机构”纯属因人设事、因人设岗,人浮于事。比如有的“协调机构”在整个机构下面又分设几个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等一干人赫然在列。
所有这些,都使得一些“协调机构”几乎成了“懒政机构”、浪费纳税人钱财的机构。有的“协调机构”,比如某些地方的“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等,还成了谋取多个部门利益的“创收机构”——以“协调机构”的名义下发文件,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砍掉13万“协调机构”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最要紧的是建章立制,从制度上控制“协调机构”的总量,比如同一领导挂帅的“协调机构”不能超过多少,省市县(区)各级“协调机构”不能超过多少;从制度上明确它的职责权限、存在时限、社会监督渠道,以解决其运行混乱、职责不清、民众难监督等问题。若不能从制度上制约,“协调机构”也会陷入“清理后再出现,出现后再清理”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