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导有疏,有放有收,旨在解开地方债上的死结,消除潜在风险,启动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变革;同时也折射出通过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授权和管理,调整央地关系的深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10月2日发布,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此前的8月31日,新预算法已赋予地方政府有条件举债权限,并规定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国务院新规从操作层面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发债程序。制度框架搭建完成,意味着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变革在即。
对地方政府发债进行制度规范,现实原因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已成经济发展的潜在隐患。审计报告和财政部的测算显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和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约有12万亿元,总体风险可控,但其间存在的主体混乱、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现象,使人对地方债的风险评估难以乐观。
地方债新规体现了与新预算法的对接,同时对地方债怎么借、怎么用、怎么还做了更详细的规范。在借债环节,意见要求,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同时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并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在用债环节,意见要求,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立惩罚机制。在还债环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加设安全闸门的同时,新规也充分考虑了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资需求,并通过分类处置的方式,拓宽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意见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对融资平台在建公益性项目,允许过渡期内继续通过银行贷款等原定融资方式筹资建设。同时允许地方政府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项目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或者将一般债券资金用到这些领域,增加新的资金来源。
有导有疏,有放有收,旨在解开地方债上的死结,消除潜在风险,启动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变革;同时也折射出通过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授权和管理,调整央地关系的深意。授权地方政府有条件发债,实际是授予地方更大的财务处置权;加以规范,则在于催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主体意识和市场意识。
当然,顺利完成这场变革,还有待更多条件的成熟。
比如,由地方人大决定实际举债规模并将其纳入预算管理,地方人大能否真正担当起“闸门”作用,值得关注;再如,意见规定,以前属于政府性债务的企事业单位债务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目前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负债务都属于此类性质,如何剥离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其承担相应责任,有待更多细则;又如,对违规举债如何及时监督,明确不同任期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也待实践总结经验。
消除地方债风险,优化央地关系,非一日之功。只有把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变革与更大范围内的整体性改革统一起来,同步进行,地方债新规才能发挥出刚性作用,并成为理顺央地关系的有益尝试。(徐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