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任何司法从业经历者担任法院院长,现实中并不鲜见。公众对王中毅的质疑, 并非完全针对其个人,更多是对尽快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的期盼。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消息,遭到北京某基层法庭官方微博吐槽:“中级法院院长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院长法官是否应办案?有无能力办案?”目前,这条引发热议的微博已被删除。
王中毅简历显示,他曾任温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平阳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等职。对他来说,审判工作是个全新领域。虽不能断言他一定干不好,但和“内行”人士相比,至少一段时间内,作为“外行”的他由于在法律理解和判断上出现偏差导致工作失误的可能性,的确要更大一些。虽然只是一种可能,但我们仍应反思: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风险是必要的风险吗?
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是落实专业化的必要举措。和普通法官相比,院长职责要重得多。院长对案件的判断和把握,是错案纠正的重要前提。另外,司法实践中,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定罪量刑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这其中,院长的意见举足轻重。
院长职责重,任职条件本应比法官更严格。然而,现实却是二者“倒挂”:法官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可见,当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当院长、副院长则不必。
而从现实看,即使这样“打折”的规定也未落到实处。漏洞就在“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上。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既不是法官也不是“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王中毅显然不是法院院长的合适人选。
不具备合法条件而担任院长、副院长的,现实中为数不少。这一问题,彻底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公众对王中毅的质疑,更多是对尽快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的强烈期盼。
□李曙明(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