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近日报道,全国多个地方密集发布医改新方案,医改主要围绕“以药养医”、“分级诊疗”和“公立医院去行政化”三个问题展开。其中涉及“去行政化”这一块,各省份的措施主要有三个,一是政府领导不兼任医院领导,二是建立医院理事会,三是医院领导选拔方式改革,以山东省的新医改方案为例,遴选院长方式有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
新医改的基轴是强调政府和市场“两手并用”,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医院的去行政化必然成为应有之题,否则“两手并用”的结果是导致“伪市场化”,政府借助高度行政化的公立医院依然在介入市场,市场的力量远不能释放出来。
而解决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去行政化问题,事关体制改革,须有“宏观”、“中观”到“微观”的三层次上对权力关系进行解构与重构,首先要思考的,就是医院领导将按什么方式产生。按照现有的体制,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的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人选并进行任命。为了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权相适应,公立医院也有行政级别,这往往令卫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兼任对应级别的公立医院的领导成为一种行政体制惯例。
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与救死扶伤的专业医疗部门在领导人选上的高度重合,导致专业领域部门官衔化,那些专业能力突出的人,因无暇“跑官”而前途受阻,并任由专业能力低其一等或数等的领导的非专业支配,由此在专业精进与敬业伦理上造成系统性损害,降低了专业医院的同业竞争力。
行政权力与专业权力的错误配置,在“以药养医”的盈利模式下,导致权力异化,权力寻租滋生,公立医院的领导层腐败现象严重,自2010年起,多地曝出了“腐败窝案”,有的公立医院数任“一把手”先后落马。
选拔或社会招聘院长是公立医院去行政化的第一步,医院院长不再配套行政级别,而是以其专业能力水平来体现价值。这令行政管理部门回归管理监督之责,医院回到医疗研究的本位,谁的专业能力强,谁就应享有专业领域的领导地位。
而选拔或社会招聘院长的组织主体,也应与行政部门“切割”,这就得建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医院理事会,按法人章程,由理事会自主决定医院领导的人选,行政部门只能行使该由其行使的监管职责,而不能代行医院理事会应行使的权力。
建立理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的医院,也使医院的“院长负责制”变得更为具体和可行。在高度行政化下的公立医院,院长既是“产权人”,又是“代理人”,这导致代理的高风险。在理事会治理结构下,院长在“代理人”的角色下可以清晰地行使和界定好其职责,这也便于受监督和被考核。总之,去行政化,首先就要迈好“选领导”的第一步。(和静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