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工程部原部长朱正林在职时,曾给北京市纪委写“检查”,称自己与某公司没关系。退休后,这位曾写“检查”的干部却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占有60%股权。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朱正林占有涉事公司60%的股权。这家公司的败诉股东称,“干部做检查,但检查完该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是钻空子,是游离于党纪、国法之间”,并表示不服法院判决。(9月3日《中国青年报》)
在朱正林案件中,不只是败诉方表示不服判决,就连朱某本人也不得不承认之前的所谓“检查”,是“为规避党纪处分,做出的虚假陈述”。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例,朱正林向组织作过保证,不经商办企业,最后为一己私利竟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确实过于荒唐。
朱正林案从情理、国法等方面显现出了诸多问题,值得作为转型期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而从党纪的角度看,至少暴露出了两个问题。
一是某些党员干部通过欺骗纪委逃避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朱正林曾为某部委的副司局级干部,其后又是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的工程部部长,按要求不应该再经商办企业。但朱正林在位时,通过向纪委写检查的方式来撇清与其实质上占大部分股权的企业的关系,目的只是为了欺骗纪委,为了逃避党纪处分。
朱某欺骗纪委之举,恐怕不是个案。比如,按惯例,党员干部每年都需要向纪委进行述廉或者进行大事报告,主要是讲清楚自己是否以权谋私、是否收受贿赂、是否违规违纪之类。但有多少党员干部是实事求是上报呢?作为反证的例子是,至少落马(包括未落马)的贪官都采取了欺骗纪委的方式蒙混过关。
再比如,近年来开始,纪委实行了廉政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有多少人按纪委的要求办事了?关于房产信息,前不久就有报载,在某些央企中流行“不知怎么填,那就填一套”的说法。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落马后,也被曝拥有十几套房产,但上报时却只填了一套。
二是欺骗纪委显示出了贪官们“齐人攫金”的心态。如果齐人攫金之时,是徒见金不见人,显得有点痴傻的话,那么贪官们一心只念子女玉帛之宝贵,徒见金不见党纪,简直可说是丧心病狂。
为何贪官攫金不见党纪?为何一些领导干部在上报个人事项时敢于弄虚作假欺骗纪委?除了他们自身组织纪律性不强以外,还因为目前我们还缺乏及时发现瞒报信息的机制,以及发现弄虚作假后没有进行严厉惩处。除非因其他因素导致落马,一般很少发现这些“作假”,而即使被抽查发现,多数也就勒令退回重写,批评教育了事。
为遏制一些党员干部敢于欺骗组织、弄虚作假骗纪委的歪风,应建立常规抽查核实机制,并建立瞒报信息追责制,加大震慑力度。以朱正林为例,当初正是通过欺骗纪委,才取得相应的职位、权力和各种福利,才得以如鱼得水经商办企业,这正是违规之下的鱼与熊掌兼得,难道不应该剥夺么?假定领导干部只填了一套住房,以后查出的多余住房一律降职甚至免职的话;假如党员干部称没有经商办企业,事后浮出水面的相关股权、企业资产也同样降职或免职没商量的话,试问,谁还敢玩弄“在职骗纪委 退休要股权”之类的把戏呢?(严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