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允许非利害关系人查询官员不动产

时间:2014-08-19 10: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之后,不动产权利人自然应该可以依法查询、复制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允许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则有利于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在相关不动产处分上拥有的合法权利。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则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更好地调查处理案件。

  而如果对官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允许非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则有利于经由公众查询、复制相关官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发现其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从而促进反腐败斗争开展与廉政建设。近些年已有部分公民掌握相关官员非正常拥有不动产情况并进行举报,将部分涉嫌腐败的官员拉下马。如果允许非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官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显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促进反腐败斗争开展与廉政建设。

  公民包括不动产登记资料在内的隐私,确应依法获得保护。但是,官员掌握着民众赋予的公权力,对官员拥有不动产情况进行监督,是公众理当享有的权利,也是保障官员廉洁从政的必要条件。因此,官员包括不动产登记资料在内的隐私权,理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保护公民隐私,不能成为官员拒绝公开其包括不动产登记资料在内与廉洁从政有关信息的理由。

  当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反腐败。但是,既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客观上为促进公民监督与反腐败创造了有利条件,那么在发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原本目的与效用的同时,通过允许非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官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实际上也是一件好事。(魏文彪)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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