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起复该有一定之规了

时间:2014-08-15 10:24   来源:半月谈网

   8月14日《贵州都市报》报道,去年因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被撤职的吉林长春德惠市原市委书记张德祥、原市长刘长春,已分别于今年4月、6月复出,前者任长春净月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后者任长春公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两人复出距离被撤职的时间均不到一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按现行条例来看,撤职未满一年复出是违规的。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撤职是仅次于开除的处分,而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又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从逻辑上看,辞职、免职尚且如此,撤职就更不消说了。因此,德惠市这两个原主要领导复出之事一经媒体披露,舆论为之哗然。

   在撤职复出之外,非议更多的是免职复出。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免职不是一种处分,适用面却很广,有时表示一种问责,有时也表示与错误或责任无关。既然犯了错误的官员适用免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官员也适用免职,免职作为一种非处分的问责手段,其震慑力就不免被稀释。这种情形很类于人们无法从具体的现实事例中,分辨撤职与降职的区别,虽然它们本应有所不同,但看上去却似乎彼此彼此。

   不过,同样是免职,在结果的可能性上还是颇为不同。因退休而免职,不会再有起复的可能;因问责而免职,却有东山再起之时。撤职是一种正式处分,规定要相对明确一些,免职则要模糊得多。什么叫“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就是说,一个因问责而辞职、免职的官员,只要他降低一点职务,那么两三个月后复出也不违规;而一年之后担任相当于甚至高于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也是合乎规定的。事实上,不少地方正是这样结合各自理解和各自实际,在免职官员起复中“从心所欲不逾矩”,只看得局外人眼花缭乱。最不会“办事”的,是同时踩两条“红线”:既在一年内起复,又令其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就易于成为众矢之的。

   由于各种原因而失去官职的人,只要其问题没有严重到“永不叙用”的地步,其复出本应做寻常看,但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乃是复出的基础前提。然而,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只要一听到有官员起复就紧张、就警惕、就质疑。这似乎有点怀疑主义倾向,但空穴来风,不为无因。对官员问责已实行多年,因问责而引咎辞职、而免职、而撤职的官员,随着责任政府意识的强化越来越多,而在高调辞职、免职、撤职的另一面,是失去职务的官员大量低调复出,但何以复出、怎样复出,迄今并无一定之规,这就使官员的起复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与此相关联,人们由于未能看到显著证据表明复出的官员已充分承担其应尽责任,从而对问责官员可能沦为走过场充满忧虑。(滕朝阳)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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