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7月23日《人民日报》)。
作为我国首部民事单行法,1985年颁布实施至今的继承法出台于计划经济时代,限于公民私有财产数量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遗产大多属于消费品,因而该法条文相对简单。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加快,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民私有财产种类、数量大增,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复杂,而且转型期离婚率不断上升,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原有的继承法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有些新问题、新情况在现行继承法中成为无解的方程,不能完全有效地调整现在的继承关系,因而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怎么修改?如何完善?当下呼声最高的是法定继承部分,原因在于现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存在偏窄和不尽合理的地方,有时会导致遗产无人继承而归于国家所有,或者应得到遗产的人无权继承。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应当由哪些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也即哪些人有继承权。从全世界看,大多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基础确定继承人。因此,为充分保障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继承法应当及时予以修改,首先就应该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由于现行继承法的局限,司法实践也常常面临另外的困惑:我国继承法没有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这意味着他们只有赡养义务,却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随着人口老龄化,孙子女、外孙子女将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养老责任,但法律却并未给予其充分的保障,这当然是有失公平的。还有,继承法强调对配偶的保护,但忽视了血亲继承权的保护。
此外,现行继承法中另一个缺点在于遗嘱继承过于自由,遗嘱人完全可以凭借自己主观情感的好恶亲疏,随意处理自己的财产,滥用遗嘱自由权利,把自己的全部财产遗嘱给情妇或者毫不相关的第三人,而不让子女与合法妻子继承,现行继承法却不能为法定继承人提供明确有力的法律救济。
继承法缺陷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了混乱,同样立遗嘱将遗产赠送给“保姆、二奶、情人”等第三者的案例,不同法院因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的不同,有时得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有的法院以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直接判第三者败诉,有的则依据继承法判定第三者胜诉。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引起舆论哗然。
按照现行继承法,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遗嘱只能认定为合法有效,因为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法未禁止即自由。从另一方面看,非法同居是违背社会公德的,但前一个行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是否必然导致后来的遗嘱行为无效,在司法实务中有待商榷。
最后,按照现行继承法,我国实行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即继承人无需作出特别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无需履行任何义务,就能以遗产总额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对遗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概不负责,这称之为继承人的有限清偿责任。这种做法,与我国父债子还的传统相悖,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来继承法修改,也许应当酌情予以修订。(张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