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域治理中发挥好司法作用

时间:2014-07-21 14:18   来源:人民日报

  “郡县治,天下安。”县,承上启下,县一级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居于重要地位。我国3000多个县级法院是人民司法的基础,在县域、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县级法院与群众联系最密切,通过做好日常审判和执行,建设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可以有效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县域、乡村治理相融合,不断完善我国的审判体系,提高审判能力,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大数据时代,司法案件运行情况成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法院将海量案件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从刑事案件判断治安状况,从民商事案件判断经济走势,不仅有助于党委政府决策参考,而且有助于实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法工作目标。

  建设好县级法院,更好发挥司法在县域、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关键是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将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人民司法的始终。我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第一次调研考察就选择了延安,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又将延安富县法院作为联系点,这是因为延安是革命圣地,也是人民司法的发祥地。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诞生在延安,其中关于实地调查、司法公开、群众参与、调判结合的做法在今天看来,不仅没有过时,而且还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实地调查,就是力避官僚主义,防止简单坐堂问案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社会效果不佳。一些案件看似“依法”办理了,但却因没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仅仅停留在法律事实层面,没有还原客观事实真相,犯了形式主义错误,当事人始终不服判。

  司法公开,不仅要公正审理每一个司法案件,还要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回顾历史,在曾经的陕甘宁边区,一起由雷经天担任主审法官,在抗大公开审理的案件至今令人津津乐道。将司法过程晒在阳光下,才能让人民群众相信法院、相信司法。

  群众参与,就要扩大司法民主,这也是人民司法的根。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将人民陪审员的生活经验与法官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

  调判结合,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一些案件,由于证据等原因,事实真相难以认定,在刑事案件中,应该严格执行“疑罪从无”原则,保障人权;在民间纠纷案件中,可以积极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基层法院,更需要注意将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和情理相融统一起来,这需要法官强大的司法定力和责任担当。

  法官判决、执行,不仅是书写法律,也是书写历史,全体法官应该怀着敬畏法律、敬畏历史的心态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开创人民司法的新篇章。(周 强)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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