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中学一名初二女生被迫与三名吸毒男子发生性关系,在当地,上述社会青年诱骗初中女生已是公开的秘密,除上述初二女生外,还有3名女生称曾被迫与这些男子发生性关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得知,有警察曾称县里给局里打了招呼,这种案子调查取证太难。而另有数名同样被性侵过的女孩子,或与侵害者们“私了”,或干脆责怪四处投诉的被侵害女孩“将自己家的孩子带了出来”,他们选择远避他乡,拒绝报案。
这样的场景其实一点都不陌生,似乎已成为了许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事件的标准走向。通常,在发生类似的丑闻之后,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方极尽力气推卸责任;间接责任方顾左右而言他,甚至出面来封口和抹稀泥;部分被害人家属,努力避开调查甚至将受侵害的孩子带走;而围观者们,则更是以各种香艳而诛心的揣度,抹黑受害者,让她们伤上加伤。这些行为,从客观上起到了为“强奸犯讳”,大家对此事避而不提,最终的结果,便是在不自觉中成为强奸者的同盟,既掩护了作恶者,又为社会正义的实现增添了实实在在的阻碍和麻烦。
为什么这些立场原本并不一致,利益点也完全不同的人,会在特定的时间段里,成为强奸者的同路人?真如某些揣度所推测的那样,是因为侵害者有钱有势,一路买通了?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但也绝不是完全彻底的真相。以我曾经在采访中遇到过的无数情况为例,许多奉令前来封口的基层官员,说到那些加害者,无不是义愤填膺,咬牙切齿。但一说起报道,则马上作揖打躬,请求理解。在他们的价值观和荣誉观里,这样的事情是为地方带来羞耻的事情,他们希望这样的事情永远不发生,而一旦不幸发生了,他们就宁愿当它没有发生过。谁一旦要妨碍他们让这件事情“消失”,谁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敌对者。无论是外来的记者,还是锲而不舍要投诉的受害者,都是。
这种不可思议的荣誉观,直接导致了许多事情的处置过程,是沿着“摆平”的方向进行。整个事件的处理节奏,就是向着“没人闹”的方向进行。在这样的过程中,作为最弱势的受害者家属,在孩子受到伤害已成为既成事实的前提下,在“追究就会受到伤害,沉默就能带来利益”的利害风向标面前,打脱牙齿和血吞,选择了屈辱但还算实惠的处置条件。
这不能他们势利和怯懦,因为这是一种接近于伤害最小的选择。相比于为真相鱼死网破、最终一无所获的结局,这种在物质方面得到了补偿的次好结果,其惨烈度要小得多。因为,由于古已有之的贞操节烈观念,在很多围观者眼中,被强奸本身,就是不容饶赦的罪过。被害者所受的舌尖上的惩罚,其疼痛度远比让伤害者受到法律惩罚的疼痛度低。至于那些避过惩罚的作恶者是否还会伤害别的不幸者,就不是他们考虑的问题了。
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性侵者的行为成为众人皆知的“秘密”,却还能在小镇上为所欲为的原因。相比于强奸和性侵这件事本身,来自各方的沉默或避讳,甚至有关方面语言飘忽的解释,才是更可怕的事情。行文至此,忽闻央视网报道称:山东有关方面已给出“现有证据证实黄某等四人与焦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候没有强迫行为,且焦某当时已经满14周岁,故黄某等4人不构成强奸罪”的结论,让人忍不住就本文题目所说的意思,又有了更多感触。(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