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方面应选择近期的一些典型案例,认真追究各个环节的用人失察之责,也需要继续完善有关制度,让追责更加有法可依,使监督一目了然。
中共中央日前发布新规定,修订2002年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的“七大原则”、“以德为先”,并规定“用人失察追究党委领导责任”。
用人失察理应追责。修订之前的条例也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而新修订的条例在此一方面,则增加了更为详细的内容。不仅列出了各种适用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如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而且也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等。
从制度、条例上进一步明确用人失察的责任,对于优化干部选拔机制,严肃党纪,有积极意义。
而公众之所以关注对用人失察的追责,也是因为近年来官员“带病提拔”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当初赏识提拔他们的“伯乐”鲜见被问责者。远的不说,去年年底落马的吉林省舒兰市原副市长韩迎新,2011年就因违法强拆被舆论关注,但她的仕途非但未受影响,之后还被提拔为常务副市长。去年被查处的原南京市长季建业,2004年被执行死刑的原安徽副省长王怀忠,都是“带病提拔”的典型。如果对用人失察的追责力度足够,相信这类奇葩事不会再肆意上演。
其实,早在汉代,中国法定的官员选拔制度“察举制”,就特别规定察举失实,主官需担责;北宋徽宗时,首辅蔡京曾改革科举,推行“八行取士”,同样规定了察举失实的追责问题。然而不论汉代或北宋,用人失察问题都很突出,以至于有“察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讽刺民谣流传。
看似条例森严的制度,实则门禁稀疏,关键在于徒有“失察追责”这一纲领性、概念性的“总体框架”,却缺乏可操作的失察追责细则。
修订版的《干部任用条例》较2002年版,在用人失察追责方面,有巨大进展。但在细则、量化和责任界定等方面,仍有待详细说明。比如,如何算失察,失察到何等程度该承担何等责任,应有更加明确的规范方好切实贯彻执行。
另外,就是追责程序的公开、透明,同样重要。按照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报告,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中国国内有近20万名涉嫌贪腐的官员被调查,其中148931人被定罪,这样多的贪腐官员走上领导岗位,其中有多少系失察提拔?这些失察者又有几人被追责?目前这些情况公众并不了解。
从严治吏,需要雷厉风行追究用人失察之责。现在,新的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需要有关方面选择近期的一些典型案例,认真追究各个环节的用人失察之责,告别不痛不痒式追责,一追到底。另一方面,也需要继续完善有关制度,让追责更加有法可依,使监督一目了然。